关于日本节能的相关法规、具体做法、节能管理体制、节能激励与惩罚措施

编者按:日本拥有先进的节能技术,能源利用效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了解日本节能的相关法规、具体做法、节能管理体制、节能激励与惩罚措施等方面信息,借鉴其中有关做法,有益于节能工作的推进。
    一、日本节能法的修订情况日本1979年制定了《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以下简称节能法),是最早制定节能法的国家之一。29年来日本政府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有4次修订最为重要。第一次是1993年的修订,在节能法中增加了要求能源管理指定工厂建立定期报告义务,强化节能管理措施;还增加了要求新能源及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开展节能技术开发和促进业务。后三次修订是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定后,日本要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下降6%)而进行的。1—998年的修订主要是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一是增加了第二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即扩大了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了分类管理),二是增加了第一类能源管理工厂必须提交中长期节能计划的报告,三是建立了国家能效标准的领跑者计划。2002年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办公楼、商店、宾馆、医院能源消耗的增加趋势,将第一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也包括了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住宅除外)。在2006年的最新修订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对工厂实行强制检查。以往热、电管理分开进行监管,现在改为一体化管理,电、热总耗能高于3000千升油/年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政府监管。这一修改扩大了被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数量。二是增加了运输部门的相关措施。增加对运输方和货主的评测,要求提交中长期计划和定期报告。三是对建筑物实行强制检测。将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大规模改修时必须提出申报。四是增加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义务。家电零售商,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易懂的能耗信息(年度消费电力、燃气费用等)。   
    二、落实节能法的具体做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节能法,日本还颁布了许多政令(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省令(相当于我国的部门规章)等,保证了节能法的落实。   
    1、建立重点用能单位(指定工厂)管理办法。日本节能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判断基准,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的单位为第一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的单位为第二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2、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日本的节能法要求第一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师;第二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员。第一类、第二类能源管理指定工厂要根据能源消耗量来配备能源管理人员的数量,这些人员也可以兼职单位内其他工作。    能源管理师必须参加国家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产业大臣颁发的资格证书,在经济产业省备案。能源管理员也要参加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才能担任该职务。能源管理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用能设备;二是改进和监视使用能源的方法;三是编写企业能源使用报告书以及企业中长期计划;四是指挥和监督与节能有关的所有业务。日本节能法规定,工厂的业主必须尊重能源管理师提出的维护、改进用能设备以及其他节约能源的建议,能源管理指定工厂的员工必须遵循能源管理师的指示。能源管理师通过对指定工厂的日常节能管理和推进节能计划,有力保障并促进了企业的节能工作。   
    3、建立以标准、标识为基础的能效促进机制。1998年通过实施领跑者标准(TopRunner),不断提高用能产品及设备的能效标准。该标准类似超前性标准,以能效最佳的产品能耗标准为基准,达到的其能效标识为百分之百。在发布时多数产品能效标识是低于百分之百的,经过几年后当多数产品能够达到这个基准时,国家将再以能效最佳的产品能耗标准为新的基准。目前有汽车、家电产品等21个种类制定了TopRunner标准。   
    4、实行“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制度。日本每年在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大规模家电销售店和家电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商店中开展评选“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的活动,对评选上的商店授予“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标志,允许商店在广告中使用该标志。2004年起,对获得“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标志的商店还颁发经济产业大臣奖、环境大臣奖。   
    5、开展节能宣传。日本政府通过节能宣传,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比如每月的第一天定为节能日,各企事业单位对节能活动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成果;每年2月定为节能月,经济产业省召开节能优秀事例发表和表彰大会,颁发经济产业大臣奖等奖项,举办节能展览和各类大型宣传活动;每年8月1日和12月1日定为节能检查日,检查并评估节能活动和生活习惯。此外,还通过节能数据库、节能中心网站为社会提供能源政策、节能技术、资源再利用等的相关信息。  
    三、日本的节能管理体制   
    1、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日本节能法明确规定了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就是日本的经济产业省,节能管理职能主要由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承担。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节能管理机构由原来资源能源厅煤炭部的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编制65人。日本的节能管理体系是中央政府垂直管理的,经产省在全国设有九个经济产业局,资源能源厅在九个经济产业局设有9个节能办公室,管理具体执法工作。               
    2、日本节能中心。日本政府1978年将热能管理协会改制为日本节能中心(ECCJ),成为经济产业省管辖下的公益法人。日本节能中心现有员工122人,经费主要依靠财政预算,2005年收入   
3.12亿日元中,财政预算占69.6%。日本节能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生活节能、推进节能设备器具的使用、推进产业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节能、推进运输部门的节能、调查研究节能对策、国际节能合作、国家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出版节能宣传刊物、举办节能展览会等。   
    3、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日本政府在1980年设立了“新能源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NEDO)作为新能源和节能资金的投资管理机构。2003年变为“独立行政法人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该机构现有1300名工作人员,2006年度预算达158亿日元(最高的年度预算曾经达到700亿日元)。NEDO的主要任务是以产业化、实用化为目标,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对具有前瞻性的节能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可达100%;对节能技术的实用化开发可支持1/2或2/3;对购置实验用设备的可支持1/2;对节能推广项目可支持1/3。日本节能中心和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在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的指导和支持下,对日本的节能事业构成了行之有效的推进机制,成为资源能源厅开展节能工作的“左膀右臂”,自1973年以来日本的单位GDP能源消耗已经下降37%,成为全世界节能管理最先进的国家。

    四、节能激励与惩罚措施   
    日本节能法第82条指出:“国家为了促进能源合理化使用,必须努力采取必要的财政、金融及税制方面的措施”。日本支持节能的财税政策主要有:资金(辅助补助金)补助、基金(石油煤炭税)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促进。1993年颁布了《优化石油及能源供求结构措施的特别会计法》,规定该会计法由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根据法令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还规定会计总体的核算管理由经济产业大臣负责。日本主要是通过征收石油煤炭税来支持日本的节能事业。日本的石油煤炭税类似于中国的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和支出都有特定的对象和范围,不作为政府一般收支预算管理,在政府总预算中单列,单独核算,自成体系。日本政府还通过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国家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的热电联产项目、购置节能电炉、锅炉、热水器,通过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改造、新建节能楼宇等提供低息贷款。通过税收部门对经济产业省指定9l类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对中小企业另增加指定52类设备)。企业可以通过对设备购置成本的30%采取加快折旧的办法减免税收,或者通过减免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的税收得到优惠。还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企业购置指定节能设备的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日本政府还积极支持节能服务事业。节能服务企业与节能项目实施企业共同申请节能项目资金补助时,最多可补助到10350万日元。   
日本为了推广具有无空转功能的节能型汽车,财政已经对此类汽车的购买者提供补助。补助的金额为与普通汽车价格差的二分之一。日本不仅对能源管理有经济激励的措施,而且奖惩分明。对于未达标者,进行劝告、公布企业名称,直至处以罚金。日本在石油危机以后,在全国上下积极发展节能事业。在过去的30年,日本单位GDP能耗下降37%。今年,他们提出向市场投入最新的节能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能源效率,力争在2030年实现GDP能耗再降30%的目标,努力成为领先于全世界的节能型国家。   
    五、实地参观典型节能项目和企业   
    1、考察大阪府引进ESCO(EnergyService Company)事业后所达到的节能效果实例。ESCO事业是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务模式,在欧美已经成为推进节能的主要方法。据说美国的市场规模达到10亿美元。此项服务可以综合提供给大楼和工厂节能所需的全部“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而且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可以不破坏现有的环境就能实现节能,而且可以保证效果。特点是节能改造所需费用可以用节能改造后所节约的部分能源成本进行偿还。
    2、接受住金管理株式会社在鹿岛实施的特别教育。住金管理株式会社主要业务是节能教育、培训;节能项目诊断、咨询;节能实习教育;与节能相关的业务拓展等。来此接受教育的主要客户是:日本节能中心(ECCJ);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日本国际协作机构(工ICA);日本煤炭能源中心;海外技术人员研修协会(AOTS);电力、钢铁、化工、天然气、食品、汽车、电器公司以及其它领域的公司。从1995年开始已经培训了近3000人。他们还有移动式教学设备,并向国外出口教学设备或到国外对所需客户进行培训。
    3、参观三得利高砂工厂。该厂1999年11月竣工,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106万平方米,年生产3400万箱各类啤酒和饮料。该工厂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企业理念,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百分之百实现了水的再利用以及副产物,废弃物的再生资源化。2000年10月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国际资格IS014001认证。工厂有9名能源管理师,每年都要写出能源审计年度报告,由于采用了高性能冷冻机;再加上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了不同类型的水(如井水、市政用水、工业用水),循环水系统的正常运转,使工厂用水减少50%。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采用了160瓦模块315片,年发电量5.3万千瓦时;风力发电系统,采用了在微风下也可以发电的小型风力发电机,发电性能提高了3—5倍,保证了夜间照明用电。该工厂在2006—2007年度能耗总体下降了3.6%。今后将继续改造锅炉,污水排放系统,进一步控制能源使用。三得利高砂工厂的能源管理非常严格,对使用设备的瞬时状态进行监控,进行日常的单位能耗管理;各工序的实用设备用量分布图的管理,进行月度单位能耗变化的管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对策。   
    4、参观日本一年一度的第五届节能展。该展会设有能源解决方案区、精明生活区、政策信息区、商务区、获奖区、交通运输区、还有13场综合能源论坛活动等。   
    六、启示和建议   
    1、日本的节能制度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特别重视通过税收政策等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日本则建立了一套建立在节能标准基础之上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政府对企业的用能行为有详尽的指导,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从我国情况看,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普遍薄弱,推进节能工作要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日本的节能法也充分体现出这个特点。   
    2、日本节能法和节能管理制度的思路十分明确,要管什么,管到什么范围,整个法律框架都很清晰。在日本,只有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才受节能法的有关制度约束。而且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标准和管理。   日本的管理经验表明,节能法执法的目标不是以惩罚违反者为目的,而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从我国的现实看,我国的节能法的重点也要突出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3、日本的民众和企业对节能有较强的责任感,遵守节能法的主动性强。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工厂还是商店,都能够自觉地参与和推进节能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而民众也是十分关心节能方面的信息,并努力通过实际行动做出自己的贡献。   
    4、日本政府不惜重金投资科研,开发新的技术,企业也把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置于企业管理的战略目标。通过技术研发的高投入,实现产品的不断更新,能效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相比之下,我们对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支持较弱,不利于节能目标的实现。   
    5、机械制造业虽然不是耗能大户,但是,行业范围广,所占比重大。结合行业特点和协会目前的状况,我们能做的工作:首先做好标准工作。标准是行业进步的标志,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标准;完善节能型企业的评价方法;针对不同行业制订能源审计标准;对用能设备和节能工艺提出运行标准。第二要对原机械工业部公布的十七批淘汰产品目录进一步审核,了解目前淘汰目录执行情况,有必要再次以政府名义重新公布淘汰目录,并且制订出淘汰期限。第三积极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高效、环保的节能产品,补充完善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第四提出合理的财税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节能项目的实施。第五学习日本的经验,对节能型企业和节能型产品,给予特殊的标识,引导用户选用节能产品和争当节能型企业。第六要设立节能型企业和节能型产品的国家奖项,以资鼓励,并形成一种节能光荣的文化氛围。                                                         

摘自:中国热处理行业网   (中机联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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