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热处理行业行行规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重庆地区热处理行业的进步和振兴,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依照市场规律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要求,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实现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凡本协会会员,以及在重庆地区从事热处理生产经营的有关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规约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 ,建立和健全企业各规章制度积极贯彻质量管理和国家标准。

第七条:提倡行业间团结、互助、协作、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对行业中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平等协商、共同探讨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八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自律、诚信第一 。依法生产与经营,为提高行业形象共同努力。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九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商业秘密外)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攻击和诋毁其他企业单位,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行业共同商定的价格要求,不任意压低价格,严禁以不法行为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对采用降低质量压低价格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坚决抵制。

第十二条:所生产的热处理设备及辅助材料等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产品和安全认证产品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市经济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想。

第十四条:对违返规约的企业,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达到统一认识为目的。对坚持错误劝阻无效,继续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批评,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不服从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协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然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约经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理事会。

说明:本规约于2006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请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

200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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